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柳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3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和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柳发[2004]1 4号),保留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组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市容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人员,两块牌子,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一、职能调整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职能调整为:
(一)将市市容管理局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二)将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三)将市园林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四)将市建委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五)将市环境保护局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六)将市公安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锶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如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调整,市市容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主要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起草金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检查、监督实施。
9、参与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的编制会审和城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1 O、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评定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政府部署的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和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工作。
11、行使对市区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的
“滴、撒、漏”违章行为的日常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人跨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上岗前执法业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初审呈报工作。
1 3、负责市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1 4、会同各城区组织部门对城区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和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按程序提出城区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轮岗计划,并会同各城区予以实施。
1 5、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和市政府热线1 2 34 5的管理及有关行政案件的审批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1 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容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落实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目标;参与城维费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等年度经费、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统筹安排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所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其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信息交流活动;对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竞赛项目进行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协调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创建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工作议案和提案。
4、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5、负责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管理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市容管理局的业务工作。
8、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临时占道(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许可;
(二)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三)饲养家畜家禽(鸡、鸭、鹅、兔、猪、羊)许可;
(四)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审批;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